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政策解读,帮助您简洁的了解政策,更好的提取和使用青岛住房公积金!我们对租房提取,购房提取,离职提取等政策进行细分,可以让您快速的对应到您的需求。我们仅对政策解读,具体细节要求请咨询公积金柜台!
青岛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月):1400
青岛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周期:一年
青岛住房公积金租房年提取额度:16800
青岛住房公积金是否支持线上办理:是
青岛住房公积金线上办理的渠道:http://www.qdgjj.com/
青岛住房公积金官方服务电话:0532-83096735
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
青岛支持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招商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
1.申请范围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和频次
职工租赁住房的,可选择按月申请提取,每人每次最多提取十二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基本资料即可
1.申请范围
职工购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2.相关要求
(1)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2)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3)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业用房不得办理提取。
(4)职工不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3.提取额度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办理资料:
提示:支持电子证照。电子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可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含“爱山东”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申领并出示电子证照,办理业务或咨询。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A.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B.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C.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3.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4.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并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应提供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土地收益价款缴款凭证,申请办理提取。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4)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款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
基本资料即可